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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重要制度(第4页)

百姓的占田课田规定:男子一人占田70亩,女子0亩;丁男课田0亩,丁妇0亩,亩课8升。

品官占田荫客制规定:一个一品官可占田0顷,以下每品递减顷,第九品可占田10顷。各级官吏又可依官品大小荫庇不同数量的佃客和衣食客。

户调式规定:丁男为户主的每户岁输帛3匹、绵斤,丁女及次丁男为户主的纳半数。

颁布占田制的目的

目的在于通过田租、户调的调整,尽可能加强对农民的控制,防止他们继续脱籍逃亡,并使已脱籍的人归入户籍,以便封建国家进行剥削。太康三年,西晋户数上升到77万,比两年前初行占田制时增加了一百三十余万,这可能就是推行此制的效果。但是西晋时期豪强势力强大,封建剥削严重,西晋政权既无力严格控制农民的户籍,也无法掌握确实的垦田亩数,因此占田制不可能长期实行,到晋惠帝时,就出现了“天下千城,人多游食,废业占空,无田课之实”的严重情况。

占田制的意义

第一,因为占田制下农民的负担与屯田制相比,有所减轻,并解除了屯田制下军事编制的强制形式,因此有助于提高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刺激农业生产的发展。

第二,百姓占田无年龄之分,课田则有年龄和性别的区分,占田数又高于课田数,故可以鼓励农民占田垦荒,有利于扩大耕地面积。

第三,扩大了封建国象的剥削对象,增加了国家的财政收入。由于占田制推行以后,大量流民垦占荒田,并申报户口,故实行数年以后,西晋的户数由万增至77万。

但西晋的占田制只是规定了农民占有土地的最高数量,而多数农民的占田数量却远远达不到占田制的规定,但课田之数却不能因此递减,故农民的赋税负担还是十分沉重的。

始创于曹魏政权的九品中正制度,后人对此选官制度一般持否定意见,后人多强调这一制度的蜕化,只重出身,不论德才,沦为世家大族巩固特权的工具。

九品中正制的产生背景

两汉时期的察举制,到了东汉末年,已为门阀世族所操纵和利用,他们左右了当时的乡闾舆论,使察举滋生了种种腐败的现象,与要求参与政治的中小地主及其知识分子产生了尖锐的矛盾,在如何选官的问题上斗争激烈。

九品中正制的先导

开九品中正制先导的是曹操“唯才是举”的主张。曹操曾三次发布求才令,他明确指出,即使是“不仁不孝”之人,只要是“高才异质”,只要有“治国用兵之术”,就要起用他们来治理国家,来带兵打仗。这无疑是对当时强调德治和仁孝的儒家思想的一次大冲击,也是对当时用人标准的一次大纠正。指导思想的改变,引来了“猛将如云,谋臣如雨”的盛况,逐渐改变了东汉以来由门阀世族主持乡闾评议和控制选举局面的形势,从而为建立新的选举制度创造了条件。

曹操死后,曹丕在采纳陈群的创议后,就把曹操“唯才是举”的方针制度化了,于是九品中正制成了魏晋南北朝时期主要的选官制度。

九品中正制的内容

1。设置中正

所谓中正,就是掌管对某一地区人物进行品评的负责人,也就是中正官。中正官又有大小之分,州设大中正官,掌管州中数郡人物之品评,各郡则另设小中正官。中正官最初由各郡长官推举产生,晋以后,改由朝廷三公中的司徒选授。其中郡的小中正官可由州中的大中正官推举,但仍需经司徒任命。在一般情况下,州郡的大小中正官是由司徒举荐的现任中央官员兼任,有时,司徒或吏部沿书还直接兼任州的大中正官。这是为了保证中央对选举的直接控制,避免他人对中正事务的干扰。大小中正官还都有名为“访问”的属员。

2。品第人物

这是中正官的主要职责。中正官负责品评和他同籍的士人,包括本州和散居其他各郡的士人。品评主要有三个内容:

(1)家世。即家庭出身和背景。指父祖辈的资历仕宦情况和爵位高低等。这些材料被称为簿世或簿阀,是中正官必须详细掌握的。

(2)行状。即个人品行才能的总评,相当于现在的品德评语。当时的总评一般都很简括,如“天材英博、亮拔不群、德优能少”等。

(3)定品。即确定品级。定品原则上依据的是行状,家世只作参考。但晋以后完全以家世来定品级。出身寒门者行状评语再高也只能定在下品;出身豪门者行状不佳亦能位列上品。

科举制度是中国封建社会从隋唐到明清的主要选官制度,实施了00多年。所谓科举制度,就是由封建国家设立各科,朝廷定期统一招考,成绩优秀者即被授以官职的一种制度。

隋唐科举制的初创与发展

隋朝建立后,在地方设立州、县学,其生徒参加秀才、明经科目的考试,由此而取得官职。各州也可以保荐文章华美的士人,参加考试。隋炀帝统治时期,又创立了进士一科,以考试诗赋为主,科举制度至此确立。

唐朝科举考试分三级进行。第一级为州县考试,考生没有资格限制,不必经过推荐,录取者可参加第二级考试。第二级为省试,即由中央尚书省礼部主持的考试,在长安和洛阳举行,录取者称进士及第,第一名考卷排在最前头,又称状头,后改成状元。中了进士,就具备了做官的资格。第三级为吏部的复试,通过者便可授官,落榜者只能到潘镇节度使处做幕僚。唐朝科举考试分为常科和特科。常科每年举行一次,考生是国子监和州、县的生徒和乡贡。唐朝上至宰相、高级官吏,下至地方长官,大多数是进士出身。由于进士主要考诗赋,因而推动唐朝文学中的诗歌创作达到了顶峰,特科是由皇帝根据需要,临时增加的考试,目的是便于政府选拔急需的特殊人才。

宋代科举制的继承与改革

宋代科举正式确立了乡试、省试、殿试三级考试制,并把唐朝偶尔实行的殿试特科制度化。进一步完善了唐朝形成的三级考试制度。乡试由州一级举行,省试是礼部主持,殿试由皇帝亲自在殿廷主持。殿试后,分三甲发榜,一甲赐进士及第,二甲赐进士出身,三甲赐同进士出身。凡考中者,按名次第级,直接授予不同的官职。宋朝吸取唐朝藩镇割据的教训,抑制武将、重用文臣,因此,武举地位下降,不常开考,特科考试也很少举行。宋朝所谓科举出身的官员,主要是指进士一科,进士科录取数量也大大增加,唐朝每年录取进士0余人,宋朝每年录取进士二三百人,两宋00多年中,共录取进士四万多人,由此而形成了宋朝文官队伍的主体。

明清科举制的严格与僵化

明清时期的科举考试与学校教育衔接更加紧密,学生学业上的每一次考试,既是升级考试,又是录用淘汰考试。学生从入学接受启蒙考试开始,到考中进士授予官职,中间须参加四级六次考试,经过五次淘汰,这与唐宋时期的三级考试相比,程序复杂许多。学生入学后初通文字,称为童生。童生要经过县试、府试两次预备考试的淘汰,合格者才能参加院试。院试是第一级正式考试,合格者成为秀才。考中了秀才表明学生学业的进步,同时也表明学生具备了参加高一级考试的资格。第二级考试是乡试,在省城举行,由中央派主考官主持,按各省人口多少限定录取名额,取中者称为举人。第三级考试是会试,在京师举行,是礼部主持的中央级考试。考生必须是举人,约0名考生取一人,考中者称为贡士。第四级考试是殿试,由皇帝亲自主持,考生为当年录取的贡士。殿试不淘汰,经过殿试的贡士全部称为进士,但根据殿试成绩分为三等。一甲10名,称进士;二甲若干名,赐进士出身;三甲若干名,赐同进士出身。中了进士,学生的学业就到了头,同时也完成了官员的录用考试过程,由朝廷授予官职。

租庸调制是以均田制的推行为基础的赋役制度,凡是均田人户,不论其家授田是多少,均按丁交纳定额的赋税并服一定的徭役。它的内容是:每丁每年要向国家交纳粟二石,称做租;交纳绢二丈、绵三两或布二丈五尺、麻三斤,称做调;服徭役二十天,是为正役,国家若不需要其服役,则每丁可按每天交纳绢三尺或布三尺七寸五分的标准,交足二十天的数额以代役,这称做庸,也叫“输庸代役”。国家若需要其服役,每丁服役二十天外,若加役十五天,免其调,加役三十天,则租调全免。若出现水旱等严重自然灾害,农作物损失十分之四以上免租,损失十分之六以上免调,损失十分之七以上,赋役全免。

租庸调破坏的原因

1。均田制的破坏

唐代人口不断增加,到后来政府已无足够土地实行均田制,领田者所得土地不足,但又要缴纳定额的租庸调,使农民负担不来,唯有逃亡,从而造成了租庸调制的破坏。另外,唐中叶后,土地兼并重。失去土地的课户仍要纳租庸调,所以在无法负担的情况下不得不逃亡。大量课户的逃亡,使政府的征税对象减少,削减国家税收。

2。租庸调制本身存在漏洞

课户与免课户的分别,使免课户无须负担负役,并且享有占田占地,建立庄园的特权,而且原来针对免课户的户税和地税,也由课户一并承担。而租庸调中的定额税率,在人人领田一百亩的情况下是公平,但到后来人民领田许多不足百亩,而却要缴纳与领田百亩一样的税额,是绝对不公平的,故在不合时宜的情况下,租庸调不可行。

3。户籍散失

租庸调是依照完整户籍来征收赋役的。但在开元时代,承平日久,官员疏于整理,丁口死亡,田亩转让等未记入户籍,国家于是失去征税根据。德宗时,情况更坏至不可挽救的地步,造成有田者不纳税,无田者仍要负担之情况,此举造成人民逃亡,而赋税却由逃亡户的邻保代交,称为摊逃,结果更造成恶性循环的逃亡潮,迫使朝廷不得不放弃租庸调而改行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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