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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重要制度(第3页)

推恩令是中国西汉武帝时期推出的一项旨在削弱诸侯王势力而颁布的一项重要法令。高祖刘邦建立汉朝以后,将秦国的郡县制,改回了周朝时期的分封制。

推恩令的背景

西汉自文、景两代起,如何限制和削弱日益膨胀的诸侯王势力,一直是封建皇帝面临的严重问题。文帝时,贾谊鉴于淮南王、济北王的谋逆,曾提出“众建诸侯而少其力”的建议。文帝在一定程度上接受了这一建议,但没有完全解决问题。汉景帝即位后,采纳晁错的建议削藩,结果吴楚七国以武装叛乱相对抗。景帝迅速平定了叛乱,并采取一系列相应的措施,使诸侯王的势力受到很大的削弱。但至武帝初年,一些大国仍然连城数十,地方千里,骄奢淫逸,阻众抗命,威胁着中央集权的巩固。

汉武帝颁布推恩令

元朔二年(前7年),主父偃在向武帝的上书中提出了新的建议。汉初,诸侯王的爵位是由嫡子继承的,庶出的子孙没有继嗣的资格。主父偃认为,诸侯骨肉子弟无尺地之封,仁孝之道就得不到播扬。因此建议令诸侯推私恩分封子弟为列侯。这样,名义是上施德惠,实际上是剖分其国以削弱诸侯王的势力。这一建议既迎合了武帝巩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需要,又避免激起诸侯王武装反抗的可能,因此立即为武帝所采纳。同年春正月,武帝制诏御史:“诸侯王或欲推私恩分子弟邑者,令各条上,朕且临定其号名”,这就是“推恩令”。

推恩令吸取了晁错削藩令引起七国之乱的教训,规定诸侯王除以嫡长子继承王位外,其余诸子在原封国内封侯,新封侯国不再受王国管辖,直接由各郡来管理,地位相当于县。

推恩令的效果影响

推恩令下达后,诸侯王的支庶多得以受封为列侯,不少王国也先后分为若干侯国。按照汉制,侯国隶属于郡,地位与县相当。因此,王国析为侯国,就是王国的缩小和朝廷直辖土地的扩大。诸侯王国名义上没有进行任何的削蕃,避免激起诸侯王武装反抗的可能。于是“藩国始分,而子弟毕侯矣”,导致封国越分越小,势力大为削弱,从此“大国不过十余城,小侯不过十余里”。这样,汉朝廷不行黜陟,而藩国自析。其后,王国辖地仅有数县,彻底解决王国问题。汉武帝兵不血刃的解决了诸侯王的问题。

推恩令是汉武帝时期思想变革与政治变革统一的标志。它表明:汉武帝不仅正式采用了儒家思想治国,而且取得了成功,从而完成了汉代分封制向郡县制的过渡。

屯田制指的是利用士兵和农民垦种荒地,以取得军队供养和税粮。又有军屯、民屯和商屯之分。商屯亦称盐屯,明盐商为了便于在边境地区纳粮换盐而办的屯垦。这是在后来明朝,而民屯和军屯就是本文所说的屯田。屯田制就是以屯田为目的而建立的一种制度。

屯田制的社会背景

东汉末年,连年的战争造成了人民大量流亡。与战争结伴而行的瘟疫,又使大量流亡百姓的生活雪上加霜。大量的死亡和流徙,使得中原地区户口锐减。越是原来最富庶,最繁华的地方,大抵也是后来战争进行得最为激烈的地方,因而也就是户口减耗最为突出的地方。东都洛阳,西都长安,原来人烟稠密,后来都被战争破坏的荒凉不堪,甚至到了路断行人的地步。

曹操屯田的原因

曹操曾多次遭到粮荒的困扰。他第一次东征陶谦,就因粮食困难,不得不中途退兵。他同吕布争夺衮州,在淮阳一带同吕布相持一百多天后,粮食也出现了短缺问题。他命程昱筹粮,程昱在自己的县里搜刮到三天的军粮,干肉里还杂有人肉在内。后来,终于粮食接济不上,不得不撤退。

粮食的短缺已经到了如此地步,到了非要解决不可的时候。然而,单靠一般的手段,或采用通常的发展农业生产的办法,是不可能解决燃眉之急的。必须采用行之有效的非常手段,将劳动力和土地结合起来,以获得最大的利益。

曹操屯田

建安元年(9年)曹操实行屯田,他任命枣祗为屯田都尉,同任峻一起主管屯田大事。《屯田令》上说:“秦孝公时,用商鞅变法,厉行耕战,加紧发展农业生产,实现了强病足食,终于统一天下。汉武帝时,为了巩固西北边防,抗击匈奴侵扰,曾在东起朔方,西至今居的大片地区设置屯田,调用大量戍卒屯垦,平定西域后,又在西域屯田,就地解决军粮问题,省却了许多转运之劳,对平定西域发挥了重要作用。”曹操正式在充分吸取历史经验的基础上,作出推行屯田这一重要战略决策。

民屯是曹操屯田的主要形式,由设在中央的大司农及地方上的典农校尉、典农都尉等官员进行分级管理,最基本的单位是“屯”,每屯0人,设有屯司马管理屯田事宜。为了保证统一战争的需要,曹操还创办了军屯,军屯最基层的单位是“屯营”,每营60人。军屯实行无偿劳役制,所得谷物就地充当军粮。军屯兵士束缚较严且屯兵身份世代相传,成为军户,如果兵士逃亡将罪及妻子。

屯田政策使农村经济迅速得到了恢复与稳定,中原地区出现了“数年中,仓储积粟”的景象,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军粮问题,也使大量流离失所的农民重得生计,使北方的农业得到了恢复,为曹操进一步统一北方奠定了可靠的经济基础。

屯田制的弊端

屯田制的剥削较重,屯田农民被束缚在土地上,身份不自由,屯田士兵则更加艰苦。曹魏后期,屯田剥削量日益加重,分配比例竟达官八民二的程度,引起了屯田民的逃亡和反抗。屯田土地又不断被门阀豪族所侵占,于是屯田制逐渐破坏了。咸熙元年(年)政府宣布废除民屯。兵屯虽然继续存在,但作用已经不大了。

西晋末年,中国北方在长期战乱之后,户口迁徙,土地荒芜,国家赋税收入受到严重影响。为保证国家赋税来源,北魏孝文帝于太和九年(公元8年)颁布均田制并开始执行。

均田制的规定

男子岁以上,授种票谷的露田0亩,妇人0亩。奴婢同样授田。有耕作能力的牛受田0亩,限牛。授田视轮休需要加倍或再加倍。授田不准买卖,年老或身死还田,奴婢和牛的授田随奴婢和牛的有无而还授。

男子授桑田0亩。桑田世业,不必还给国家,可传给子孙,可卖其多余的,也可买其不足0亩的部分。产麻地男子授麻田0亩,妇人0亩,年老及身死后还田。受日以后,百姓不得随意迁徙。贵族和官僚可以通过奴婢和耕牛另外获得土地。地方官吏按官职高低授给数额不等的职分田,刺史顷,太守0顷,治中、别驾各8顷,县令、郡丞各6顷,不准买卖,离职时交于继任者。

北齐、北周、隋、唐都沿用均田制,具体办法有所变更。均田制的实施,肯定了土地的所有权和占有权,使农民摆脱豪强大族的控制成为国家编户齐民,保证了国家的赋税收入。

均田制的最终瓦解

均田制虽然包括私有土地,但能用来授受的土地只是无主土地和荒地,数量有限。因而均田农民受田,开始就普遍达不到应受额。口分田虽然规定年老、身死入官,但实际上能还官的很少。随着人口的增多和贵族官僚地主合法、非法地把大量公田据为己有,能够还授的土地就越来越少。均田令虽然限制土地买卖、占田过限,但均田农民土地不足,经济力量脆弱,赋役负担沉重,稍遇天灾人祸,就被迫出卖土地,破产逃亡。地主兼并土地是必然要发生的。正因为如此,均田制在北魏实施以后不久即被破坏。经过北魏末年的战乱,无主土地和荒地增多。继起的东西魏、北齐、北周、隋,施行之后又破坏。隋末农民起义后,人口大减,土地荒芜,新建立起来的唐王朝重新推行均田令,成效显著。唐高宗以后,均田制又逐渐被破坏。随着大地主土地所有制的发展,国有土地通过各种方式不断转化为私有土地。到唐玄宗开元天宝年间,土地还授实际上已不能实行。德宗建中元年实行两税法后,均田制终于废弛。

从北魏均田制看均田制的实质

首先,均田制也是一种封建土地私有与封建土地国有制相结合的制度。按照均田令每个授田者的土地被区分为私有土地(桑田)与国有土田(露田)。每田“授露田四十亩,妇人二十亩(及所授之田率倍之等规定)。”一夫一妇的家庭可受公田六十亩到一百二十亩,而私田却只有二十亩,私田与公田的比例为一比三或一比六,比率虽小但毕竟每户都可以有自己的私田。

其次,均田制是封建统治者强迫农民阶级同所有权属于封建国家的荒地相结合的一种制度。从而把农民固定在土地上以此榨取农民膏脂的剥削经济制度。目的在于保证封建统治者的役源和税源,以巩固封建统治的基础。如均田令中“诸地狭之乡,有进丁授田而不迁者则以其家桑田为正田分,人不足不给倍田,又不足家内人别减分。”因此,均田制确是北魏的统治者强迫农民阶级同所有权的封建国家空闲土地相结合的一种经济制度,并不是在全国范围内重新分配一切土地。

第三,北魏的均田制还是在不触动封建地主土地私有制的前提下进行的。一方面给地主土地私有制以适当得限制,同时促使拓跋封建主形成的一种土地制度。这是北魏均田制的本质特征所在。

占田制是西晋王朝实行的一项土地和赋税制度。泰始二年(年),晋武帝诏令“罢农官为郡县”,屯田制度被废止。太康元年(80年),即灭吴统一全国后,颁布占田令。

西晋推行占田制的原因

西晋推行占田制的主要原因大致有以下几点:

为了缓和阶级矛盾和整齐赋役征收制度。曹魏政权对屯田客的剥削极其严重,引发屯田民客强烈不满,逃亡事件屡见不鲜,以致武装反抗亦与日俱增。后来,许多贵族官僚又乘机将大量屯田据为己有,不少屯田民客又沦为私家奴隶,使阶级矛盾日趋尖锐。于是晋武帝便用占田制代替了曹魏时期的屯田制和户调式。

为了使流亡农民和荒芜土地重新结合起来,发展农业生产,增加赋税收入。曹魏末期,由于屯田客大量逃亡,贵族官僚又“侵役寡弱,私相置名”,到晋初时荒地和流民很多,出现了“地有余羡,而不农者众”时状况。国家的赋税收入严重不足。为了改变这种状况,占田制遂代之以兴。

为了对地主阶级内部的土地占有情况实行再分配。曹魏后期,豪强世族大肆兼并土地和抢占屯田,出现了“大族田地有余,而小民无立锥之地”的状况。西晋建立后,为了在地主阶级内部对土地的占用进行重新分配,故颁布了这一制度。

占田制的内容

西晋的占田制包括百姓的占田课田、品官的占田荫客和户调式三个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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