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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重要制度(第5页)

4。缺乏弹性

租庸调制中以男丁为征收对象,向其征收定额的赋役,即是说国家的收入取决于男丁的多少,缺乏弹性。自安史乱后,国家支出甚大,国家无法再以租庸调制来维持经济,于是改行另一较弹性大的两税制,使税收可以田亩为征收对象,确保收入来源,所以租庸调不得不废掉。

总结来说,租庸调在唐初配合均田制的情况下,确是一个利民利国的制度,但随着历史的发展,此制度本身的漏洞便涌现出来,再加上其它客观因素,租庸调制变得不合时宜,故唐不得不以两税制取而代之。

租庸调制实行意义

1。以庸代役,农业生产时间较有保证。劳役是封建国家对农民的直接的人身控制和奴役,劳动者失去任何自主。在小农经济条件下,服劳役又直接影响农业劳动时间的适时安排。租庸调制允许劳动者交纳实物代替劳役,即以庸代役,一方面使劳动时间增加,同时,劳动者可以自由支配自己的时间,劳动积极性也相应提高。由租调制到租庸调制的转变,标志着对劳役地租这种最落后的赋税形式的否定,有利于封建经济的发展。

2。剥削量减轻,有利于社会经济稳定发展。唐前期从“贞观之治”到“开元盛世”,历时一百年繁荣局面的出现,正是兴革封建财政、经济管理体制、实行租庸调制和均田制的结果。

三省六部是隋唐至宋的中央最高政府机构。三省指中书省、门下省、尚书省;六部指尚书省下属的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每部各辖四司,共为二十四司。

三省六部是自西汉以后长期发展形成的制度。其中尚书省形成于东汉(时称尚书台);中书省和门下省形成于三国时,目的在于分割和限制尚书省的权力。在发展过程中,组织形式和权力各有演变,至隋,才整齐划一为三省六部,主要掌管中央政令和政策的制定、审核与贯彻执行。

隋唐中书省的长官为中书令(隋称内史令),副长官为中书侍郎(隋称内史侍郎),主要职官有中书舍人。中书省主要负责秉承皇帝旨意起草诏敕,起草之责主要由中书舍人负担。门下省的长官为侍中(隋称纳言),副长官为黄门侍郎(后改称门下侍郎),主要职官有给事中。门下省主要负责纠核朝臣奏章,复审中书诏敕,如认为不当,可以封还可加以驳正,称“封驳”,驳正之权主要由给事中掌握。中书、门下二省都设在宫内,所以又有谏诤之责,设左右谏议大夫、左右补阙、左右拾遗,分属二省(左属门下、右属中书),以匡王皇帝的过失。尚书省设在宫外,长官为尚书令,实际不任命,由副长官左、右仆射代行职权。仆射之下有左右丞、左右司郎中、员外郎,负责都省职事,总领六部。各部长官称尚书,副为侍郎;各司之长为郎中,副为员外郎,分别负责贯彻各种政令。他们对中央担任具体事务的九寺三监(或五监,见卿监)及地方上的府、州、县官有领导、监督之权。“中书取旨,门下封驳,尚书奉而行之”,是三省分工原则,从而彼此制约,以掌管国家大政。

从唐太宗开始的这些做法,表明皇帝任用宰相的范围扩大了,已不限于三省长官;宰相成员增多,既便于集思广议,又使之互相牵制,从而避免出现权臣专权的局面。这样,大大加强了中央集权,防止了皇帝大权旁落。

这个原则并没有始终贯彻。唐初以三省长官为当然宰相,合议军国大事于政事堂(初设于门下省,高宗死后,移至中书省,玄宗时改名中书门下);但又择他官参加议政,号为参知机务、参议得失等,也是宰相。此时,决定政事之权已不全由三省长官,其后又有以同中书门下三品、同中书门下平章事为名的他官参政。唐中叶以后,同中书门下平章事才是真正的宰相。三省长官却先后被排斥出宰相行列,成为荣誉职,决定政策之权则被剥夺。玄宗以后,中书舍人起草诏敕之权又为翰林学士所分割;尚书省各部司的职权,在安史之乱后也大部分为各种使职所瓜分。故唐中叶后,三省六部制名存实亡。

唐朝灭亡之后,三省六部制几废几兴。到了宋朝,其继承了唐朝的三省六部制,设门下、中书、尚书三省、吏、户、礼、兵、刑、工六部。但北宋前期除刑部尚保留审覆天下大辟案的职权外,三省六部的主要职权都己转移至其他机构,其长官也都只作为寄禄官衔,另派升朝官分别主判,以处理残留细务,三省六部制仍是名存实亡。

与此同时的辽在代南面官系统中,设三省六部(其中“中书省”初名“政事省”),设官同于宋制。金、元、明只设一省六部。其中一省,金为尚书省;元、明为中书省。公元80年,明朝罢中书省,分中书省之权归于六部,自此以六部取代了三省六部之制。

安史之乱后,原为河西(今甘肃一带)节度使吕崇贲掌书记的杨炎落败,他生活潦倒,只得投寄在长安城外一家姓卢的农民家中。

杨炎听卢家人讲,祖先从关外进住这里时,全家只有口人,当时分得土地0多亩,人口繁衍到现在已经接近00人。因为土地被大地主霸占,随着人口的增加,原来0多亩地,却变成了不到百亩。很多家人无法忍受,便回到原来祖先生存的地方。现在只有0人生活在这里。卢家本来只有个人纳税,现在地没有多,却要按30个人去纳税。

杨炎本来出身于大地主家庭,他深深体会到“人头税”的不合理性和危险性,也为卢家人的遭遇感到强烈的不平和气愤,这为他后来推行“两税法”埋下伏笔。

战乱不断逃户大增

安史之乱是唐朝由盛而衰的转折点,历时八年才平了战乱。战争期间男丁打仗、女人持家,还要担负更重的赋税徭役。许多农民不得不放弃田地,踏上流浪之路。逃走的农民一部分铤而走险上山成为盗贼,但大部分还是投奔官僚富豪,充当他们的佃农。这样,农民的土地越来越少,达官贵族的土地越来越多,大地主的庄园随即出现,均田制一步步地被破坏。

杨炎推出“两税法”

唐代宗即位后杨炎逐渐得到重用,后来成为宰相。他深知民间疾苦,很清醒地认识到农民问题的症结所在。在他出任宰相后短短的五个月内,就提出了三项重大的财政改革。

杨炎对税收制度进行了系统的清理和分析,并利用早朝之际,向德宗和各位大臣陈述了“租庸调制”的种种弊端,在他的游说之下,一部分人接受了他的观点。随后,杨炎于大历十四年年末上奏德宗,请求改“租庸调制”为“两税法”,并取消各种杂税。建中元年(公元780年)正月初一,德宗下诏实行“两税法”。

两税法的内容

两税法的主要内容是:取消租庸调及各项杂税的征收,保留户税和地税;量出制入,政府先预算开支以确定赋税总额,然后分摊各州,各州分摊于各地;户税是按户等高低征钱,户等高的出钱多,户等低的出钱少;地税按亩征收谷物;无论户税和地税,都分夏秋两季征收,夏税限六月纳毕,秋税限十一月纳毕;对不定居的商贾征税三十分之一(后改为十分之一),使与定居的人负担均等。

两税法的意义

两税法是一项有着重要意义的改革。两税法不再按丁身征税,主要是依据土地多少征税,封建官府对农民的人身控制有所松弛。两税法推行后,没有土地而租种地主土地的人,就只交户税,不交地税。这样,就多少改变了贫富负担不均的现象。两税法“唯以资产为宗”,不管土户、客户,只要略有资产就一律得纳税。贵族官僚也得交纳两税,两税法的推行就极大地扩大了纳税面,即使国家不增税,也会大大增加收入。

两税法开辟了主体税种(地税与户税)的先河,符合社会经济发展方向,是中国税制史上的一座里程碑,被沿用了800年,后世所有的税制改革也都是遵循它的基本原则进行的。

幕兵制是宋朝的主要兵制。当时有四种不同军队——禁军、厢兵、蕃兵、乡兵。其中禁军是皇帝的亲兵,驻守京师兼备征伐,是北宋的正规军。

募兵制的由来

从前,春秋时代,征兵工作主要面向城市户口,随着战争规模的扩大,农村征兵工作也有声有色了,但征来的人没工资,还得自己解决武器和粮食。打完仗,征来的兵员就各回各家继续从事乡间劳动。

吴起改革了这传统的征兵制,他以苛刻的筛选标准招募士兵,一旦入伍,吴起就发给他们工资,成为职业军人,而不是临时征发打完仗就回家。这些人放下手中的农活出来扛戟,相当于找到一份长期工作,不但拿薪水,还“一人入伍,全家光荣”:全家免去徭役赋税,还赐给土地房屋。

这种“募兵制”的选兵标准很高,要求身穿全副三层衣甲——即“上身甲”、“股甲”、“胫甲”,头上再着胄(青铜头盔),操十二石之弩,挎箭五十枚,荷戈,带剑,裹三日之粮,负重奔跑,由拂晓至日中,能奔跑一百里者,才能应征人伍。

“募兵制”选出的人叫做“武卒”,录取之后按各人特长进行编队,职责与武器各有序列。吴起采取由单兵到多兵、分队到合成的循序渐进的训练方法,使武卒完全脱离生产,专心操演,成为“常备兵”,明显不同于过于业余兼职的“征发兵”,开后代募兵制的先河。这些职业化的军人,骁勇善战,立了功还有赏爵和田地。

宋朝的募兵制

宋朝招兵的主要体格标准是身长,还须检查跑跳动作和视力。宋太祖赵匡胤最早将强壮的军士选充“兵样”,分送各地,用作招募的标兵。后又改置“等长杖”,按身长尺寸招兵,各种番号的禁兵、厢兵等,身长标准也各有等差。招募为兵者,必须在脸、臂或手部刺字,以防逃亡。军士由一支军队转换另一支军队,也须改刺番号。刺字完毕,则发放衣鞋、钱币等,称“招刺利物”。宋朝尽管设置等长杖,而实际招募时,也可明令降低身长标准。至于官吏在招兵时,以老弱病患者滥充强壮者,更是屡见不鲜。

宋朝对各级禁兵、厢兵将士,屯驻大军将士等,都发放军俸。军俸级别极为复杂,既有官兵差别,官与兵又各有等差,因各地币制、物价等差异,又形成地区差别。军士的正俸一般包括料钱、月粮和春冬衣。此外,还有郊祀赏赐、特支钱、雪寒钱、柴炭钱、银鞋钱、薪水钱,因立战功等原因而颁发的军赏,往沿边或外地出戌时发放领取钱米的口券,此类固定性或临时性的补助,名目繁多,难以悉数。宋朝军士大都携带家眷,居住兵营。一般情况,上等禁兵的收入可维持全家温饱,而厢兵收入微薄,不足以糊口,加之军官经常欺压和奴役军士,克扣薪饷,使很多军士生计艰窘,不得不兼营他业,因而严重影响宋军的战斗力。军士逃亡和反抗事件也层出不穷。

宋朝对各级军士每年或不定期地实行拣选。壮健骁勇的军士可由厢兵升禁兵,禁兵中的下、中、上等兵直至皇帝近卫班直亦可依次升迁。不合格的军士则须降低军种和军级。老弱残疾的军士,可充当“小分”或“剩员”,领取一半军俸,担任军中各种杂役,也可削除军籍,回乡务农,或任便居止。但拣选制往往徒具形式,并不认真执行。

8年,为了增加明朝政府的财政收入,明朝大学士张居正下令在全国推选一条鞭法,把原来的田赋、徭役和杂税合并起来,折成银两,分摊到田亩上,按田亩多少收税。因为实施这一改革的前提是清查土地,所以一条鞭法不久因遭大地主的反对停止了。然而改用银两收税的办法却保留了下来。

一条鞭法的社会背景

一条鞭法,又称“一条编法”,是明代中期的赋税制度。明朝中期,在镇压了农民起义之后,各种社会矛盾依然存在并且在继续发展。在这种形势下出现了旨在挽救明朝统治的张居正改革。明初的赋役制度是赋和役分别征收的,赋以土地为对象征收,按田亩计算;役以人为对象征收,分为按丁和按户征收两种。在征收内容上主要是征收实物和劳役。这种赋役制度在商品经济极不发达的当时是比较合理的。但到明朝中期时社会经济状况有所变化,一方面大量田地迅速向地主手中集中,另一方面商品经济在迅速发展。于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土地管理体制的变化,一条鞭法应运而生。

其实早在嘉靖十年(年)在江浙、福建、广东等地区就出现了一条鞭法,以后“屡行屡止”。万历九年(8年)张居正在清丈全国土地的基础上下令在全国推行一条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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