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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 合同无效与合同可撤销的差异(第5页)

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民事行为。(3)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

订立的合同。如一方当事人称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

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而签订的合同,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用于乘人之危而

订立的合同。

可撤销合同和无效合同的差别主要表现为:

(1)性质不同。无效合同从性质上说虽然合同存在,但是自始至终都是无

效的。它是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损害公共利益,损害第三人利益,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以欺诈、胁迫和恶意串通,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

目的的。因此它始终没有转变为有效合同的可能,是一种绝对无效的合同。可

撤销合同是在合同被撤销前,保持着法律效力,只是法律赋予一方当事人享有

撤销权。它的构成原因是一方的欺诈、胁迫订立合同;乘人之危订立合同;因

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因显失公平而订立的会同。在可撤销的合同中,具有

撤销权的当事人有权撤销合同,但是当事人的这种权力并非没有任何限制,相典型民事纠纷的法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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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撤销权人必须在规定的撤销期间行使撤销权……合同法规定的撤销权的行使

时间为一年,在此期间,撤销权人必须行使其撤销权,否则,就失去了撤销合

同的权力。如果一方当事人撤销权消灭,可撤销的合同就是有效的合同。

(2)法律后果不同。首先,无效合同因为从开始就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

因此也就不能发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说其合同尚未履行的,不

得履行;已经开始履行的,应立即终止履行;如果合同已履行完毕的,也必须

恢复到合同履行前的状况。二是按照合同法所规定的双方当事人按照各自的错

误状况和程度承担所需承担的责任。如果一方当事人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

的,有过错的当事人应承担赔偿另一方当事人损失的责任。三是收缴一方或双

方当事人在无效合同中的非法收入。

可撤销合同,如果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不愿意撤销合同和放弃对合同的撤

销权,那么人民法院则依照法律规定对其合同予以承认和保护,其合同就要按

照其条文和规定予以履行;如果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请求人

民法院拟用其合同或有关会同条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则依法对其予以撤销。

很显然被撤销的合同也就随之失去自始的法律效力,即产生和无效合同相同的

救济手段和补救措施。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无效合同不但自始至终不能产生法

律效力,而且有关当事人还要对其行为负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而可撤销合

同是根据享有撤销权一方当事人的主观意愿而决定其法律义务和责任的。

(3)体现原则不同

因为无效合同是危害国家、公共和第三人的利益,并且是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行为。所以,无效合同即使是当事人愿意履行其合同义务,国家法律也

是坚决不能允许的。这体现了国家利益、人民利益需要用国家法律的强制力量

来保证有效的合同的正当履行。可撤销合同是有撤销权一方当事人有权自主决

定对其合同在法定期限内是否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合同的撤销,体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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