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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 合同无效与合同可撤销的差异(第4页)

方的责任。典型民事纠纷的法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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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非民事性后果,即指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除发生返还财产、

赔偿损失等民事性法律后果外,在特殊情况下还发生非民事性后果,如当事人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所取得的财产追缴回来,收归国家或

返还给受损失的集体、第三人。

2.可撤销合同的认定

可撤销合同是指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有效与否,取决于有撤销

权的一方当事人是否行使撤销权的合同。可撤销合同是一种相对有效的合同,

在有撤销权的一方行使撤销权之前,合同对双方当事人都是有效的。

对于可撤销合同《民法总则》做了非常清晰的规定:

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

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

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

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

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

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

予以撤销。”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则规定为“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

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

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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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两个法律规定内容基

本一致。

可见,作为可撤销合同具体指:(1)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民法通则意

见》第七十一条规定对此解释为“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

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

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在这种情况下,误解是由误解方

自己的过失造成的,即因其不注意、不谨慎造成的,而不是因为受他人的欺骗

或不正当影响造成的。虽然《民法通则》以及《民法通则意见》已经不再生效,

但其对某些概念的解释在实务中依旧具有指导性作用。(2)显失公平的合同。

即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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