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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就本案来说,如果以合同无效来作为诉请,则陷入了举证不能的境地,原
告无法举证证明被告的行为属于无效的法律情形,所以只能够以可撤销来起诉。
且本案中,原告本身年事已高,没有文化,其主张的“重大误解”完全符合法
律的规定。
3.继承规则结合本案特殊情况之处理
如果本案中双方签署的“遗产继承协议书”能够被撤销,那么就需要依照
继承规则来处理,即对该房产首先析产,将属于魏×英的个人财产部分归属
于魏×英个人,然后将剩余继承财产在几个继承人间进行平均分配。
鉴于本案的被告之一施×红为残疾人,依法进行财产分割的时候需要适
当照顾。但该适当如何处理,反而没有标准可循。
法院的最后的判决中,采取了非常灵活的做法,即首先认定原来的“遗产
继承协议书”是魏×英重大误解之下签署的合同,应被撤销。其次对遗产进
行分配时,参照了在“遗产继承协议书”中各方对财产分配的比例,法院认为
认为该分配比例即没有违反法律又符合生活常理,可以作为最后遗产分配的比
例来处理。于是,在原协议书比例基础上对遗产分割部分进行了相应比例判决。
但是,因为“遗产继承协议书”既然已经被撤销了,那么一个已经撤销的
合同是否还有法律效力呢?毫无疑问,答案是没有。既然是一个没有法律效力
的协议书,又怎么能够依据该协议书的分配比例来作为各方分割继承财产的比
例要求呢?这个判决所依据的协议书比例又有什么合法性呢?所以,严格来说,
我们认为这个判决虽然灵活但依旧值得探讨。典型民事纠纷的法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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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本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闽0111民初3××9号
原告:魏×英,女,194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
安区岳峰镇×村×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福建真×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达,福建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施×忠,男,196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
安区岳峰镇×村×号。
被告:施×红,男,1972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
安区岳峰镇×村×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福建宽×(政和)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律师。
原告魏×英诉被告施×忠、施×红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
7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英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