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只是减速,而且这种减速并不仅仅是因为被告人指挥示意停车,在现场,离事故发生地几十米的后方(北方)设置有减速警示灯,在事故发生地几米的前方有地面减速带。即使没有交警指挥示意减速,所有经过这里的车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也应该减速。在现场勘察图中以及对事故勘察警察的调查中我们可以看到后车根本就没有采取任何制动措施。 从逻辑上讲,被告是指挥前车减速停车,并没有示意或者指挥后车减速停车,在前车减速时,后车应根据法律规定「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的安全距离」,如果后车遵守了这一法律强制性规定,不要说前车仅是减速,即便是紧急停车,也不至于发生追尾事故。因此本案的原因十分清楚,责任也非常明确,对被害人崔中华的死亡后果应该由后车司机来承担,被告人的行为并不是导致崔中华死亡的原因。因此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