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雪楠撂下狠话,小朱立即将张之月毫不客气地“请”出去。
砰地一声,房门紧闭,张之月脑子嗡嗡作响。
她和唐映见面后,还没从对未来向往的激动之中回神,毫无心理准备便遭遇一记当头棒喝。
竞业禁止协议,她当然知晓有这么一回事,以前在衣香后来在林氏集团都签过,所以昨天小朱拿出来的时候,她想都没想便在文件上签字了。
如果说离开了雪楠服饰,她在两年不能去有竞争关系的公司上班,那不是天大的笑话吗?
圈子就这么大。
做设计的,尤其是女装设计师,无论是哪家公司,彼此之间多多少少都存在业务竞争。
难道,她要去诸如地产公司、珠宝公司还是其他完全不相干的行业之类的?
那她还有什么专业性可言,更谈何竞争力。
郑雪楠竟然对自己提这种要求,是想彻底葬送她的职业道路吗?
太恶心了!
漫天的讽意席卷了张之月身上每一寸肌肤。
一双手紧紧握拳,骨节森森而泛白。
不知道是怎么走回自己的房间。
闷着头坐了一会,她掏出手机上网查资料。
关于竞业禁止协议的定义、适用对象、成立的条件、违约责任等等。
张之月不相信,会有如此离谱的法律存在。
(这段不想看的可以跳过)
第一是定义:
竞业禁止是用人单位对员工采取的以保护其商业秘密为目的的一种法律措施,是根据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
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定时期内,限制并禁止员工在本单位任职期间同时兼职于业务竞争单位,限制并禁止员工在离职后从事与本单位竞争的业务。
。。。。。。
也就是说,这个协议确实有法可依。
张之月再往下翻,关于适用对象。
禁止对象限于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也就是说普通员工一般不受竞业禁止协议的约束。
看到这里,张之月只觉得滑稽至极。
她的岗位是再普不过的设计师,拿的八千工资也是低得不能再低的水平,却按照“资深”设计师的标准让她签下协议。
本就是不公平的条约,如今竟然以此作为威胁,不遵守则法院见!!!
郑雪楠也太无耻了。
强压下滔天怒火,张之月频频调整呼吸,让自己把余下的内容看完。
竞业禁止协议的前提: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也就是说,如果郑雪楠想限制她不得去竞争对手公司工作,也不是空口一句话和一纸协议,必须支付她经济补偿金。
郑雪楠很抠门,会不会因此而不要求她履行协议?
这取决于经济补偿金的数额。
带着好不容易容易涌现的希望,张之月手指往下滑。
一串串文字引入眼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