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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章 日本绫濑水泥杀人案2(第3页)

检方侦结后以诱拐、猥亵、强奸、谋杀以及抛弃尸体罪名仅对主要四人起诉。

东京地方法庭于1989年7月31日进行了开庭审判。

至于未被提起公诉的几人,是因为检方认定那几人是“被迫参与犯罪”,于是免于起诉。

主谋少年A:伤害致死罪和抛弃尸体,求处无期徒刑。

少年B:伤害致死罪和抛弃尸体,求处13年有期徒刑。

少年C:故意伤害罪和抛弃尸体罪,求处5-10年有期徒刑。

少年D:故意伤害罪和抛弃尸体罪,求处5-10年有期徒刑。

审理过程法官公开检方提出的公诉书内容:“。。。本案是我国历史上从未发生过的重大且极其凶恶的犯罪,被告人的作案和杀人动机毫无斟酌的余地。

对被害人来说,她遭遇了常识无法考量的凌辱。。。”

1990年7月19日,东京地方法庭对本案做出宣判:

少年A,伤害致死罪和抛弃尸体罪名成立。改判17年有期徒刑。

少年B,伤害致死罪和抛弃尸体罪名成立。改判5-10年不定期徒刑。

少年C,故意伤害罪和抛弃尸体罪名成立。改判4-6年不定期徒刑。

少年D,故意伤害罪和抛弃尸体罪名成立。改判3-4年不定期徒刑。

一审宣判后,检方立即以“量刑过轻”为理由提出上诉。

1991年7月12日,东京高级法院对原判改判:

少年A,改为20年有期徒刑。

少年B,维持原判。

少年C,改为5-9年不定期徒刑。

少年D,改为5-7年不定期徒刑。

东京高级法院对这一判决,也阐述了自己的意见:“本案因为作案人均为未成年人,所以依法进行从轻判决。

尽管与成人犯罪的刑罚相比,这一判决似乎过于宽宏大量,但本着拯救和教育青少年为目的,本庭认为这一判决是合适的。”

少年A,2007年获得假释,出狱后改名。

少年B,1999年从少年犯管教所刑满释放。

出狱后改名,后因他案又被判处4年徒刑,已出狱。

少年C,1997年刑满释放。

2018年8月19日。

在埼玉县川口市的路上以棍子殴打,并以小刀刺伤一名32岁男子遭到日本警方以杀人未遂罪逮捕。

少年D,于少年犯管教所中饱受欺凌而患人群恐惧症,1995年刑满释放。

成为幽闭青年,足不出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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