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们的印象中,犹太人总是以财富为先,但事实上犹太人认为美德与财富往往是联系在一起的,一个品德高尚的人才有可能获得他人的尊重和认可,才能得到他人的支持,不论在生活上还是事业上。
正如《塔木德》书中所云:财富、美丽、善良、力量、诚实、智慧都是重要的,而且就是世界的全部。
独居闹市而不犯罪
犹太人的灵魂深处,有种可贵的“慎独”精神,也就是可贵的自我反省、自我批评的精神。他们总是去问自己做了什么,应该做什么,做对了什么,却很少去要求别人该怎样。
同样,犹太人有着凡事从自己做起,善于自我反省,慎独自律的传统。作为上帝的“特选子民”,他们以信守合约、遵守法律著称于世。不管如何,都要求自己遵照契约的约定来履行自己的义务和享用自己的权利。
他们相信,只有从自己做起,从自己这方面去执行合约,才符合上帝对“特选子民”的要求,也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体现合约的精神——按照合约规定来履行自己的义务。两方都按合约来要求自己,这样合约的价值才能真正体现;否则,一方不从自己做起,却要求对方,那合约的执行就会遇到困难;如果双方都想着用合约去牵制别人,那么这个合同就可能要破产。
在与犹太人的商业往来中,根本不存在犹太人不履行合约的情况,除非是合约本身有问题。正是这种先从自己做起,自己严格要求自己遵守约定的商业精神,使犹太人获得了“世界第一商人”的桂冠。
《塔木德》上有一句话,叫“在他人面前害羞的人,和在自己面前害羞的人之间,有很大的差别”。这个差别,其实就是所谓“罪感”和“耻感”的区别。
所谓“罪感”,就是把罪之恶看做是由罪本身的属性决定的。无论何时何地,人知我知,犯罪就是为恶,就是一件应该激起愧疚之心的事情。
而所谓“耻感”,则把罪之恶看做某种取决于外界状态的属性,为人知者方为恶,不为人知则无所谓恶不恶。所以,犯罪者的愧疚或者忏悔,不是为了作恶本身,而是为了作恶竟然被人发现。这种“悔”是为了搞错时机而悔,要是正逢无人发现的机会,何悔之有?
很明显,在“罪感”支配下的个体行为要比在“耻感”支配下的行为,在遵守规范时有着更大的自愿性、自觉性和自律性,这在犹太人的行为中表现得是十分明显的。
犹太民族的大门始终敞开着,不能遵守上帝律法的人尽可以自己走出教门,何况连犹太共同体都长期处于某种“独居”状态,更不要说犹太人个体了。这样一个民族不能不要求其成员多多“慎独”,多多“知罪”。
在拉比的教诲中,“独居闹市而不犯罪”,之所以能同“穷人拾遗不昧”和“富人暗中施舍十分之一的收入给穷人”同立为“神会夸奖的三件事”,其共同之处,尽在一个“独”字。犹太人的上帝所赞赏的“慎独”,其实正是犹太民族延存的基本要求。
犹太民族弘扬“慎独精神”,但绝不必意味着一切以自我为中心,他们绝不提倡“独善其身”式的“隐士”,而是教导人们要和普通大众生活在一起。
孝敬父母是所有美德的基础
犹太人对家庭关系极为重视,对协调家庭关系不遗余力。在他们看来,维系家庭,就是维系民族。
从《塔木德》中,我们可以找到许多推崇人伦亲情的动人事例与故事。
有个犹太人住在古代以色列的一个叫戴马的镇上。他拥有一块价值6000个金币的钻石。有个拉比想用这颗钻石来装饰圣殿的正殿,便带了6000个金币来到他家,向他买这块钻石。
可是凑巧放钻石的金库的钥匙放在父亲的枕头下方,而父亲又刚好睡得正香。这个人便对拉比说:“因为我不能吵醒父亲,所以,不能把钻石卖给你。”
拉比认为,这个人为了不吵醒父亲而宁肯放弃赚钱的机会,是个孝顺儿子,值得褒奖。
而一位拉比自己所行的孝道,更令人惊叹。他同母亲一起外出,走到一片高低不平的地方时,母亲每走出一步,拉比便把自己的手伸出来,垫在母亲的脚下。
《塔木德》非常推崇孝敬父母,故而每一个犹太人从小就很懂尊老爱幼。
《塔木德》这样告诫人们:“不管你是十恶不赦的罪犯,还是遵纪守法的臣民,都得把孝敬父母看成是自己的天职,哪怕你是落魄天涯,衣食无着的人。”
犹太人认为:人最亲近的伙伴是上帝和母亲。犹太人拉比说,当人尊敬父母的时候,也等于在尊重上帝,所以犹太人非常孝敬父母。
有人问埃利泽尔拉比:“孝敬父母,什么限度最为合适?”
拉比回答:“我们去问问达玛,也许他有更好的答案。”
有一次,代表整个部落的一块玉丢失了,于是拉比问:“谁有与这块玉相似的碧玉?”
有人回答:“达玛有。”
于是,他们一起来找达玛商量,准备买下那块碧玉,那块玉石的售价是100个第纳尔。达玛上楼去取玉石,他发现父亲和母亲睡着了。并看见父亲的脚放在宝石盒子上,而且开盒子的钥匙也在父亲手里。
达玛马上下楼对来人说:“我不能给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