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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 公房拆迁权利的归属(第4页)

在某种情况下,住房公积金等同于住房补贴。企事业单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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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既可以采取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形式,也可以采取直接发放住房补贴的

形式。因此,在单位采取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形式实行货币化时,此时在职

工原有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基础上新补充的住房公积金实质上就是住房补贴。住

房公积金与住房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基本相同。目前住房补贴资金是必须要

在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系统开立职工住房补贴账户,比照住房公积金进行专户存

储和专项使用的,与住房公积金分别核算。两者在具体的资金管理模式和使用

方向上基本一致。

本案中,福州市××医院曾以发放住房补贴的形式向其职工陈×文(即

江×娟配偶)发放补贴,该补贴系用于陈×文的疾病治疗。但福州市××

医院因没有其他渠道发放疾病补贴只好以该名义进行财务核算。但事后再通知

江×娟补办住房补贴领取手续却导致了后续纠纷的发生。应该说医院在该事

件中是存在有程序上的疏忽的。通常一次性住房补贴的发放主体是有关住房管

理部门,补贴应该直接发放到个人,医院用这种方式不恰当。进一步说,采取

该种方式也影响到另外一个问题,那就是作为已经领取了住房补贴的职工是否

还能够享有公房待遇。

一般来说,住房补贴是对公房待遇的替代,享受有公房待遇的职工不能

领取住房补贴,没有享受公房待遇的职工才可以享有住房补贴,两者不能同

时成立。

3.公房拆迁的几个问题

作为公房拆迁有诸多问题需要我们在实务中进行总结:

(1)承租公房的分类

承租公房分为公有居住房屋和公有非居住房屋。公有居住房屋是指政府和

单位分配给职工和解放时收归国有,并且租金按照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执行的

居住房屋。公有非居住房屋包括以行政调配方式出租的非居住房屋和政府投资典型民事纠纷的法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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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的公益性非居住房屋。

(2)承租公房征收时,协议签订主体

一般情况下,公房的承租人与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在房屋征收

决定做出时,在公房承租人已死亡,尚无法确定新承租人的,公房征收补偿协

议应当由承租人的继承人共同签订;如果已经依法确定承租人的,应当由新承

租人与征收部门签订协议。

(3)公房征收,确定补偿对象的内容

房屋征收按户进行补偿。以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合法有效的产权证、租用公

房凭证、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计户,按户进行补偿。被征收人以房地产权

证所载明的所有人为准,公有房屋承租人以租用公房凭证、公有非居住房屋租

赁合同所载明的承租人为准。征收中所涉及的“户”均指产权户或租赁户,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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