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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3章 法不容情(第2页)

经过漫长的复核过程,法官们低声讨论,气氛更加紧张。

贺翔坐在被告席上心跳如鼓,目光却充满期待。

终于,法官宣布了复核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那一刻,贺翔的脸色瞬间变得苍白如纸,眼中的光芒仿佛被抽离,只剩下空洞与黯淡。

他的嘴唇微微颤抖,却发不出任何声音,整个人仿佛被抽干了所有力气,瘫软在椅子上。

贺翔的律师试图上前安慰,但贺翔只是无力地摇了摇头,眼神空洞地望向远方,那里似乎有着他再也触及不到的自由、权威与希望……

*

其他嫌疑犯的审讯工作也在走流程,法律将给予他们公正的判决。

比较有争议的是对路瑶的审判。

根据法律规定,故意致人死亡是一种严重的刑事犯罪,将会导致长期监禁或死刑。

况且,路瑶在案发后的隐瞒事实,甚至企图做伪证。

按照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这种情况应从重或者加重处罚。

如果她事后能主动自首,或者接受审讯时积极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则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这一条款体现了我国法律对于主动认罪、悔罪的态度持有积极评价,旨在鼓励犯罪嫌疑人主动承担责任,有助于案件的及时解决和社会秩序的恢复。

但是,路瑶的律师极力为她做辩护。

主要从三个方面举证,请求法院酌情减轻对路瑶的处罚。

首先,路瑶是邱杰“渡仙桥”连环杀人案件的受害人之一,也是被林逸精神诱导的受害人。

邱杰长年隐瞒和欺骗其犯罪事实,与路瑶貌合神离,但其案发后,承担恶果的不是猝然离世的邱杰,而是活着的路瑶。

路瑶因为有个变态杀人犯的丈夫而遭受千夫所指,最终被迫申请辞职,近二十年教龄化为乌有。

这对她的心理和精神造成巨大打击,使其主观陷入了严重的自我怀疑和焦虑之中。

林逸是资深婚恋诈骗犯,趁虚而入诱骗路瑶,给路瑶造成重获幸福的错觉,并暗示路瑶遗弃有智力障碍的邱凯,存在受他人精神操作的客观事实。

在主观、客观因素并存的情况下,路瑶对邱凯痛下杀手“情有可原”,理应从轻处罚。

其次,路瑶在失业的情况下,无力继续承担邱凯“高消费”的生活状态,迫不得已寻求解脱。

邱凯上的是收费很高的私立特殊学校,平时用于稳定情绪和病情的用药也很昂贵。

路瑶作为被害人的直接亲属,即死者邱凯的母亲身份,其对邱凯的病情最为了解,自知没有能力继续承担照顾和医治邱凯的巨额费用。

她认为邱凯继续活下去是双方莫大的痛苦,也会增加社会的负担,结束其生命有难言的苦衷,特申请法院在量刑时予以酌情考虑。

第三,路瑶的心理状况也成为法院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

在审理期间,专家对其进行了详细的精神健康评估,结果显示路瑶在案发前后并无精神障碍,例如精神分裂等病症的明显症状。

但是,因为邱杰案件影响及其个人工作遭受重挫,导致路瑶处于极度焦虑和抑郁的状态是客观事实。

虽然这种状态暂时没有上升到精神病的实质性阶段,这仍然有可能影响了她的判断能力和行为决策。

虽然这不会成为免责的理由,但它可能被视为减刑的因素,特别是在确定具体刑罚时加以考量。

最终,鉴于以上情况,希望法院在遵循法律原则的基础上,综合各方面信息作出减刑裁决。

其委托律师指出,路瑶虽然犯有故意致人死亡罪,但路瑶本身的遭遇值得同情,其受害人的客观事实不容置疑。

因此,希望能够缓刑七年执行。

如果这个申请通过,就意味着,路瑶将在家中服刑,虽然仍需遵守一定的监管条件,如定期报告、不得离开居住地、参与社区服务等,以确保其能够真正反省自身行为并对社会进行补偿,但相对获得极大宽恕和自由。

最终,法院的判决结果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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