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贩子?”
朱元璋愣了愣。
“我还以为是医闹呢。”
“没成想竟然是对待人贩子的手段。”
“哼!”
朱元璋冷哼了一声。
“若是如此,那下手还是轻了。”
“该杖毙!”
【2012年,全国法院审结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案件高达1918件,判处刑罚2801人。】
【一般情况下,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2: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3:奸淫被拐卖的妇女。】
【4: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
【5: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
【6: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7: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8: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
“只判十年?”
“还以下?”
朱元璋怒道:“犯下此等恶事,为何不斩立决!”
“只是让他们吃十年牢饭,此等惩治简直就是不疼不痒!”
“如何对得起那些丢失孩子的家人!”
“这后世!真是仁慈过了头!”
古代无论哪一个朝代对人贩子的惩治都很严格。
秦始皇统一六国后,对人口数量的损耗极高,因此对人口犯罪进行大力打击。
秦朝对人贩子的处罚是先砍头、后肢解,并且规定不允许收尸
汉代同样沿用此法,并与群盗、盗杀伤人、盗伐坟冢等重大罪行并提。
唐朝时,《唐律》规定拐卖人口为绞刑或流放,并根据被拐卖者的身份不同,处罚也有所不同。
宋朝在在唐朝的基础上,又加了一条官员渎职罪,如果官员对拐卖人口不闻不问,便会加大处罚力度!
而元朝则更为直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