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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4节(第1页)

后来明朝洪武元年,朱元璋颁布一系列法令,鼓励农民复业归耕,在土地所有问题上,直接规定,只要是你耕垦的、开垦的土地,那这些地都是你的,而且三年赋税徭役全免。

所以在明代初期,拥有土地的自耕农是相当多的。

洪武三年,朱元璋设司农司,“计民授田”,分配了部分土地给农民,洪武二十七年,鼓励开荒,给予其牛、农具……

但朱元璋没有遏制土地兼并,他默许兼并,默许土地集中起来,其分封藩王,这本身便附带着分封土地,加上明代初期的藩王,大部分都带着“野心”,多占几百万亩地也很正常。

一些藩王甚至直接将所在城池当成了自己家,整个城的大部分,都成了王府产业,城都能占,占个地算什么……

朱允炆知道明代中后期的土地兼并有多厉害,所以推出了“遏兼并国策”,然而,这条国策也有漏洞,那就是允许“合法”买卖。

虽然设置了农税司,把关买卖环节,但人家你情我愿的事,朝廷实在是管不住,所以导致了一个现象:

“遏兼并国策”提高了交易成本,但却没有解决土地兼并的问题。

自从杭州知府虞谦上奏以来,朱允炆都在苦思冥想,寻找破解之法,而五年基建规划,也是朱允炆破局土地兼并的一条方略。

有人背着朝廷卖盐

修路与土地兼并,似乎并不存在关系,但在国家事务中,很多事情并不是孤立看待的,而是从整体来看待。

朱允炆很清楚,以私有制的“惯性”与支持力量来看,强行推动土地国有化,那是完全不现实的,也会出大问题的,说不定大明王朝就会“二世而亡”。

解决土地兼并的方法有很多,古人也给了很多经验,比如“限圈”、“征没”等,但处罚措施跟不上,导致很多法令形如虚设。

朱允炆解决土地兼并的逻辑就一条:

推出大明土地管理法。

藩王、士绅、佛寺、道观等不是有钱买地吗?

朝廷允许你们合法买卖,但需要记住一点,朝廷土地法规定,不允许荒废田地,一旦荒废田地,朝廷有权罚没其荒废田地。

这一条规定也不是朱允炆的独创,汉朝时期,有《四时月令诏条》,明确规定农业生产需遵循时节,该种什么种什么,不允许你过时不种,如果不种地,荒废了,那是要被处罚的。

王莽改制时,提出“凡田不耕为不殖,出三夫之税;民浮游无事,出夫布一匹”等,直接说明了,你的地你不种,要惩罚三倍的税。

尤其是隋唐时期,其采取的是均田制,国家对于田产的控制力度很高,别以为给你分了地,你就能随便种黄瓜了,朝廷让你种什么,你就种什么。

比如唐代,要求“诸户内永业田,每亩课种桑五十根以上,榆、枣各十根以上,三年种毕。”

明太祖朱元璋也干涉田产使用问题,直接要求:

凡民田五亩至十亩者,栽桑、麻、木棉各半亩,十亩以上倍之……

所以朱允炆提出“荒废土地收回朝廷”的法令,也并不会显得突兀,其面临的朝堂阻力也很低。

士绅买来田产,不就是为了种地赚钱的,谁会荒废掉,哪怕是朝廷颁布这样的法令,他们也会一笑置之,甚至还会说一句:

多余!

但他们不了解的是,朱允炆要下的是一盘大棋。

虽他们土地兼并,随他们怎么买地,朝廷不管了,放开了让他们买去,反正朝廷每一笔交易都会收税,该收的赋税,也少不了一分。

这些人手中的地多了,又不能荒废,只能找人种地,找谁?

除了失去土地的农民,还能有谁给他们种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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