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就得到张和这么一个回答。
「我不知道具体原因,只猜到一点点,孙华大概知道经理的什么秘密,他好像已经用这个秘密威胁过经理好多次了。」
听完这个解释,我坐回椅子,拧紧眉头,捂住眼睛,这个案子好像没看上去那么简单。
我又仔细想了想,又觉得不对,于是问。
「那里是工地,周钱完全可以用施工事故来杀孙华,为什么要找你?」
他给我的回答也很真实。
「经理说,如果孙华死在项目上,项目就要停工整改,会影响进度,那是房产工地,一旦停工,就会……」
他话不说完,点到为止。
如果问题按照这个逻辑来解释。
那就太合理了。
孙华屡次用秘密勒索周钱,周钱不堪忍受,于是买凶杀人。
而张和因为未出社会,遂被周钱教唆,实施了杀人行为。
张和知道自己无法逃脱法律的惩罚,于是打算通过自首的方法获得减刑,好早日出狱得到这笔巨款。
之前在供词里不说这件事,是为了钱。
而现在翻供是因为被判死刑,就得不到钱了。
如果以此为上诉点,证明周钱买凶杀人的罪行。
或许能为张和减刑至……十五年有期徒刑。
5
我将张和的翻供提交给了法庭,按流程,本案需要递交回公安机关重新审理。
事后,刑警来看守所对张和进行审讯,我那时候就坐在张和左边。
他们当时提问的重点就是证据。
警方需要证据证明周钱买凶杀人,张和的供词可以算作人证,但想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还需要物证。
结果这么一询问,发现张和也没有证据可以证明周钱的罪行。
周钱是这么联系张和的。
他在工地趁张和做工的时候,将张和拉到一边,和张和提了这件事,并口头承诺给现金。
施工现场,唯一的监控探头在塔吊上,所以就变成了如下情况。
一没有通过短信、通话、社交媒体联系。
二没有留存的合同字据。
三没有监控记录。
我和警方面面相觑,都觉得头疼。
我们一致认为是张和的社会阅历太少了,只一个口头承诺都能教唆他动手杀人。
眼下警方只能从周钱入手,看看能否取得进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