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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章(第1页)

醍醐灌顶,豁然开朗,他认为犯罪者与犯罪的神秘帷幕终于被揭开,他得出一个惊世骇俗的结论:犯罪的原因就在于原始人和低等动物的特征必然要在我们当代重新繁衍。

在此基础上,他提出了天生犯罪人理论。

龙勃罗梭不无激动地指出:「这不仅仅是一种观念,而且是一个新的发现,看着那颗头颅,仿佛忽然间烈日照亮了大地似的,我看出了罪犯的本质问题———罪犯是一个返祖的人。

在他身上再现了原始人类和低等动物的残忍本能。

一切都可以从解剖学的观点进行解释。

那巨大的颌骨,高耸的颊窝,在罪犯、野蛮人和类人猿身上才能见到的那种呈柄型的耳朵,无痛感能力,极敏锐的视力,纹身,极度懒惰,酷爱狂欢,以及为做坏事的不可遏止的欲望,不仅要夺取被害者的生命,而且要撕碎其尸体,吃他的肉,喝他的血……」为了论证自己的观点,龙勃罗梭做了大量的解剖研究。

最后在《犯罪人论》一书中,他不无激动地指出:原始人是天生犯罪人的原型。

在原始人类中,犯罪是一种常态,因此犯罪人并非是对法律规范的违反,而只是一种特殊的人种,他们是人类的亚种,犯罪人就是生活在现代社会的原始人。

龙勃罗梭进而认为天生犯罪人具有生理和精神两方面的特征:其一,天生犯罪人在生理上,往往具有扁平的额头,头脑突出,眉骨隆起,眼窝深陷,巨大的颌骨,颊骨同耸;齿列不齐,非常大或非常小的耳朵,头骨及脸左右不均,斜眼,指头多畸形,体毛不足等。

其二,在精神上,他们往往痛觉缺失,视觉敏锐;性别特征不明显;极度懒惰,没有羞耻感和怜悯心,病态的虚荣心和易被激怒;迷信,喜欢纹身,惯于用手势表达意思等。

在进化论的强烈影响下,龙勃罗梭将天生犯罪人的原因归纳为遗传和变异。

所谓遗传也就是认为犯罪可以遗传给下一代,由此形成物种之间的连续性,犯罪人其实是「基因的奴隶」。

龙勃罗梭从调查个案入手肯定了隔世遗传规律,还提出天然类聚说,认为两个犯罪家庭联姻后,遗传的影响会更大。

总之,遗传因素有点像「龙生龙,凤生凤,老鼠生儿会打洞」和「老子英雄儿好汉,老子反动儿混蛋」。

变异则强调物种间的非连续性,这主要是对遗传因素的一种补充,是指形形色色的物种通过共同起源和分歧发展,各自适应于一定生活条件,呈现各种适应现象。

天生犯罪人理论一开始就遭到许多犯罪学家的抨击。

当时法国一位人类学家看到龙勃罗梭搜集的天生犯罪人的画像时,就曾尖刻地挖苦道:「这些肖像看起来和龙兄的朋友们长得一模一样啊。

」在其弟子菲利等人的影响下,龙勃罗梭在其晚期著作中降低了天生犯罪人在总的犯罪中的比例,强调堕落对犯罪产生的影响。

人之所以会犯罪不是由于基因而是由于堕落,这也是一种变异。

龙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理论对传统的刑法理论带来了根本性的冲击。

传统刑法理论推崇意志自由论,认为人们实施犯罪是基于意志自由,是自我选择的结果,犯罪人必须承担道义上的责任,刑罚并不仅仅是为了惩罚犯罪,还要发挥积极的威慑作用,防止他人走上犯罪道路。

龙勃罗梭颠覆了这种结论。

既然犯罪是遗传或变异所决定的,那么这些犯罪人实施犯罪也就是必然的,这根本不存在自由意志,犯罪人只是基因的奴隶。

犯罪是不可避免的,刑罚不是对犯罪的惩罚,而是为了保护社会,这也就是所谓的社会防卫论。

他举了一个通俗的例子———野兽吃人,根本不用管它是生性使然,还是故意为恶,只要人见了,为了自卫就要击毙之。

在龙勃罗梭看来,既然犯罪是不可避免的,犯罪人几乎是无可救药的,刑罚也不可能对天生犯罪人产生任何威吓性的效果,刑罚只能是改造或消灭犯罪人肉体的手段。

龙勃罗梭的研究成果在今天看来多少有点武断,但他首次把实证研究方法引入刑法领域,并开始从关注犯罪行为转为犯罪人,这是一个伟大的转变。

虽然龙勃罗梭所开创的刑事人类学派只是一个过渡学派,但他却给其后的刑事社会学派提供了无穷无尽的想象空间,刑事社会学派也恰恰是站在龙勃罗梭这位「巨人」的肩膀上才看得更高更远。

不得不提的是,龙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理论蕴含着巨大的风险。

龙勃罗梭本人并未意识到,他的理论不仅开创了刑法学研究的一种新的思路,也在某种意义上打开了「潘多拉的魔盒」。

虽然龙勃罗梭晚年不再认为遗传是犯罪的决定性因素,转而认同遗传和环境共同作用,但其所指出的遗传与犯罪人的某种联系还是受到很多人的关注,进而发展成一门独立的学科———犯罪生物学。

早期犯罪生物学的研究极为武断,并不严谨,研究者恣意将许多未经严格证明的生物遗传特征武断地界定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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